2022年民法典未婚生育
2022年民法典未婚生育,现在这个社会上,未婚先孕还是比较常见的事情,在民法典上,有着对未婚生育的一个政策。下面就一起来看看2022年民法典未婚生育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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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婚生子社会抚养费的标准(以生育行为发生在现居住地为例):
1、未婚生育的第一胎子女,应当责令其补办结婚登记。
2、未婚生育的第二胎子女,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。
2017年我国已放开了二胎政策,但是超生的或其他不符合二胎生育条件的依然要缴纳社会抚养费。
3、未婚生育第三胎甚至以上子女的,征收三倍以上、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。
4、社会抚养费只缴纳一次即可,不限地区。
5、如需缴纳社会抚养费,那么夫妻二人都需要缴纳而并非一人缴纳即可。
由上我们可知,国家虽然放开了二胎政策,但是依然需要公民注意是否符合放开二胎政策的放开条件,对于不符合二胎的生育条件或发生超生的,生育的夫妻需要缴纳相关的社会抚养费。
社会抚养费与子女抚养费的区分
1、产生原因不同。
社会抚养费是未婚生育或不符合生育条件的超生所要缴纳的费用,而子女抚养费是子女的父母在离婚时,未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支付给子女到成年所需的抚养费用。
2、支付方式不同。
社会抚养费是一次性缴费,而子女抚养费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,也可以选择分期支付。
3、支付的主体不同。
社会抚养费的支付主体是需要缴纳支付抚养费的夫妻两人,而子女抚养费的支付对象是子女父母中未直接抚养的一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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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非婚生子女有哪些权利
我国《民法典》规定:“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同等的权利,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。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,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,直至子女能够独立生活为止。”
非婚生子女的出生,其本身没有过错,因此,享有以下权利:
1、求生父母对其抚养教育的权利。如果生父母或其中一方不履行抚养教育义务,未成年的、不能独立生活的非婚生成年子女,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和教育费的权利;
2、婚生子女的姓名权。在非婚生子女无认知能力时,由其生父生母协商确定。在其有认知能力时,自己可以做出选择;
3、婚生子女有受生父母保护的权利;
4、婚生子女与其生父母的婚生子女有同等继承其生父母遗产的权利等。对于非婚生子女依法享有的权利,任何人都不得干涉侵犯。
二、非婚生子女有哪些义务
非婚生子女同婚生子女所享有的权利与所承担的义务是相同的。
1、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;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;
2、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,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,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.权利。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,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,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;
3、女可以随父姓,可以随母姓。父母有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。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、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,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;
4、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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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2022民法典关于生育权的规定有哪些
《婚姻法》已经失效了,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〉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一)》司法解释明确,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;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,致使感情确已破裂,一方请求离婚的,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,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。
二、民法典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
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,如工资和奖金、从事生产、经营的收益等,归夫妻共同所有。这一规定表明,我国的夫妻共同财产制采用的是婚后所得共同制,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除个人特有财产和夫妻另有约定外,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,均归夫妻共同所有,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财产所有权的制度。这里的共同所有指的是共同共有,不是按份共有。
三、我国的夫妻共同财产具有以下特征:
1、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,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,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,如未婚同居、婚外同居等,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,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。
2、夫妻共同财产,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,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自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,至夫妻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日止。
3、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,为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,既包括夫妻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,也包括其他非劳动所得的合法财产,当然,法律直接规定为个人特有财产的和夫妻约定为个人财产的除外。这里讲的“所得”,是指对财产权利的取得,而不要求对财产实际占有,如果一方在婚前获得某项财产如稿费,但并未实际取得,而是在婚后出版社才支付稿费,此时这笔稿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。同理,如果在婚后出版社答应支付一笔稿费,但直到婚姻关系终止前也没有得到这笔稿费,那么这笔稿费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。
4、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,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,承担同等的义务。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,有平等的处理权。特别是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,除另有约定外,应当取得对方的同意。
5、不能证明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,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。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的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中规定:“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,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。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,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,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。”此规定即是这一原则在法律上的体现。国外也有类似的规定,瑞士民法典第226条规定:“凡无证据证明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财物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。”